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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性应用注意事项
转载微信公众平台——西乌旗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加强气瓶安全工作,合理防止气瓶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活和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生产技术监督技术规范》(TSG R0006-2014)等较新法律法规,现将应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所示:
一、钢瓶的选购和应用
1、选购新钢瓶客户应到气瓶充装企业选购。
2、客户可以租用气瓶充装企业的气瓶应用。
3、客户务必到已申请办理充装申请注册的企业或经销商申请注册的企业选购液化石油气。
4、气瓶充装时,客户和充装站应确定气瓶是不是逾期或报废(可根据查询液化石油气钢瓶上的刚圈下一次检验日期或是瓶体生产制造日期开展确定),只要是报废和逾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可充装。
二、钢瓶检验
1、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1次(需注意:使用年限为15年的汽化原油气瓶**次检验周期时间为4年,*四次为3年。使用年限**出15年的气瓶,不予以检验,按报废解决,依规给予消毁)。
2、一切企业或个体不可应用逾期未检或报废气瓶。
3、报废气瓶由气瓶充装企业收购后统一交给锡盟特检所气瓶检验站开展毁灭性解决,禁止本人擅自解决,禁止售卖没经加工处理的钢瓶给别的企业或本人。
三、报废气瓶的要求
只要是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归属于报废气瓶,不可再次应用:
2、别的不符合要求的钢瓶。
四、投诉处理
众多客户在选购液化石油气时,要认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制造日期和检验日期,如发觉充装、清运、交易、应用到期未检液化石油气钢瓶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可向我区检举。